【文/曾会明】
近来,坊间关于大能源、大交通、大金融、大文化之类的“大部委”传闻版本N多,虽有某部门官方/半官方的辟谣,但因有去年5月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辟谣反成谣言的先例,真有些假亦真时真亦假的味道了。大部委是十七大定下来的,无非是哪几个先动哪几个后动或者不动。近来接到不少媒体/行业分析师关于国办发一号文及调整动向的电话咨询,想想不妨就此写篇博文,也省我几个电话费。
我的判断是:近期关于大部委的调整,广电总局的机构及职能基本维持原态而不会有大的调整。
这一判断并无一些媒体所热衷的“某消息灵通人士”或“某某高层”的爆料,而是完全基于一些公开新闻与信息,作为一个行业观察者的个人看法。理由大致如下:
公开信息:
1、2007年6月,中央办公厅发文界定网络视听媒体管理政策。这是一个仅传达到一定级别的文件,我从某公开论坛了解到以下内容:
范畴界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在网站等传播平台上以图文、音视频等各种形式,进行思想传播、文化传承、道德教化、娱乐和审美等精神文化活动,博客播客、搜索聚合、手机网站、手机报刊广播电视、手机文学艺术娱乐等网络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传播形式,都属于网络文化信息服务”。
性质界定:“网络文化信息服务是信息网络上的宣传文化业务,具有文化属性和意识形态属性,应纳入文化建设和管理之中”。
管理要求:“从事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的网络运营、服务机构,是重要的文化企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网络文化的行业管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关责任,不提供、不传播不良和有害信息”。
管理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广电总局对新视听媒体业务的管理主导权,手机视听、IP电视、播客等新业务形态都属于网络文化信息服务,由广电总局负责审批管理。
2、2007年12月29日,在元旦放假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广电总局及信息产业部的网站同时挂出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这个文件只是上述文件的一个子集而且公开化了而已,核心内容除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之外,就是下面的两部委分工: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3、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部分内容如下:
(二十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和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管理,促进网络和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三)在确保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适应“三网融合”发展要求的运营服务机制。鼓励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国家公用通信网和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数字电视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在符合国家有关投融资政策的前提下,支持包括国有电信企业在内的国有资本参与数字电视接入网络建设和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2008年2月20日,广电总局副局长赵实出席文化立法研讨会,指出“《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在国务院法制办领导和教科文卫司的关心和支持下,已列入今年的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一档项目。”
解读:
N多传闻版本中最常见的是“广电负责内容统一监管,信产或重新组建的统一监管机构负责网络、渠道的监管。”但上述几条信息/政策表明,传闻中的第一句话没错,而第二句则不对,至少短期内不会。理由很简单,短期内连续发文界定广电与信产部门的不同分工,并要求推进“三网融合”。要调整的话,多半要等调整方案定下来再说,与有线电视网络关系密切的《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也会再等等。
分析:
1、对电信而言,中国电信、中国网通固网运营商与移动运营商之间的竞争甚于与广电(主要是有线电视网络)之争,有线还摆不到台面上;
2、电信重组的锅盖还没有完全揭开,这道菜闷好才有可能(而非一定)开始炒大部委及三网融合的大菜;
3、广电属中宣部管理,有线网络要与电信网络统一实现渠道监管的话,意味着有线要进入国资委体系,这不仅涉及主管部门的利益转移,有线的分散状态还无法以一个统一的实体纳入国资委管理,也无法统一承接三网融合的政策。最简单的例子,如果要给广电一个全国性瞪鯯P许可甚至互联网出口,交给一千多家有线运营商中的哪个?中国有线除了海南还没有别的用户网;
4、广电最大的特点是意识形态与产业化双重属性,在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框架没有敲定之前,基本上没有大调整的可能性。
5、从当初的82号文件,到今天的国办【2008】1号文,行业界线开始打破。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非靠简单的内容与渠道分立管理、成立所谓的CCC(ChinaCommunicationCommittee,某专家已经起好了名字,呵呵)就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欧盟去年出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有参考借鉴价值但肯定不会拿来主义那么简单。广电在某些方面被某些人士妖魔化为“先进生产力的阻碍者”,有着上述政府层面的体制机制因素,绝非统一监管机构、屁股决定脑袋那么简单就可以解决的,希望业界多些冷静的思考与理性的探讨。
一己之言,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