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九点半,按照武汉市法院吴加林法官所指,胡为榜夏翠兰张秀芳等八人到区法院找曾凡平,牌子上写周四区法院学习一天(区法院老这样一学习一整天,但法律知识不见长,曾凡平拆房子不提供周转房,305号十六条都不懂),老胡等进去在接待室找到门卫电话他,曾凡平带一个书记员下来了,在接待室,老胡讲昨天到中院吴加林说要我们来找你,曾说,中院没有说,他要你来,写了东西没有,胡讲昨天要他写,他说不必写,直接来说就行,胡讲吴讲要你写一个东西给他,他以后直接管这事。曾讲没有接到通知。曾讲要老胡找,老胡讲,我们找你,要周转房,只谈区法院的责任。别胡扯。曾讲他代表院长回答我们,没有周转房一说,我们讲那么你当年参加了强拆的,你当年列了清单没有?依法要有清单,还有我们的沙发与冰箱家里的东西呢?你说没有周转房是你代表段院长说的,能不能再重复说一遍?此时他马上改口说他不代表个人说话,他代表区法院,他此时说他不代表个人,表示是代表区法院的回答。我们说305号文件强调要有周转房的前提下才能接受行政裁决强拆申请,你现在说没有周转房是依那一条?曾回答不上来,我们讲沙发家具搬走七年了,这也要还的吧,曾讲找广电,这些东西都由广电托管,放他们那里了,我们说我们原来一直找他们要呀,他们置之不理,而且此事应该是法院的问题,怎么申请人可以抢被拆迁人的物品呢,存广电那里有什么法律依据。
老胡讲我们今天来就是为周转房这个事情,你不要胡扯了。305号文件十六条款讲要周转房,你说没有,要我们找广电,老胡说,那你写个东西我们去找,曾讲不可以,老胡说,你的意思是不给周转房,不还沙发是不是?曾又不正面回答,说要我们找广电协调,沙发也要我们去找广电要,老胡讲他们申请你抢走的,我们只找你要,曾讲区法院不管。就这样,曾凡平背后的段兰玲显然还在坚持违法的白抢老百姓的东西与房子的误区里,老胡就带着西北湖的人返身到中院去找吴加林。可是,门卫说不在,下来一个姓黎的法官讲,他不在有什么事情与他说即可,老胡讲,麻烦你带个信他,他昨天说的要我们去找区院的曾凡平,我们去了,吴讲让曾写个东西,曾不写,现回头来告诉他一声.
武汉市政法委写给中院的转办单,吴加林推到区院。现在我们才从区院来是这样一个结果,希望吴加林能告诉我们下一步如何,因为武汉政法委的转办单是给中院他负责处理的,老胡找黎法官要吴加林的电话,黎讲我是他的下级,不能把电话你们,老胡就写了一个电话把黎带给吴加林,希望他落实了后给我们回一个电话.
从中院吴加林的答复与区法院曾凡平的答复分析来看,就如中院的一个法官说的一样,他们都通了气的,吴加林大胆的说是代表中院长,而区法院的曾凡平在我们要其重复是不是代表区院长时他改口说代表区法院.但是,显然都是通了气的,吴与曾通了气后,相互踢皮球来应付就行,中院与区院都对此严重侵害民生的事件如此冷漠,显然一般的法官是不敢担当的,段院长与武汉市中院张院长相互有什么难言之隐,把此不良名声背自己身上,一定是有其重要原因的.不过吴加林搞错了,省里给市里有转办单,市政法委给中院有转办单,中院这一层不写东西,曾可以今天忽悠,好,事情还得回到吴加林这里.就周转房的法院责任要有个说法.转办单往下转.不然就是吴的事情.除非学段兰玲那样说找稳定办.大家就会按她说的往上找.他不转也不办就是他的责任.
下午,夏女士等一行两点半到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去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十三楼一个姓梅的处长收到.
这是根据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政府部门递交的申请书,现公开如下:
关于武汉市广电中心项目拆迁款
与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信息公开的申请书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五日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