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09年5月,李晓枫在担任重庆电视台台长、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总裁、重庆广播电视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收受周某等1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4904万余元。此外,2005年9月,李晓枫利用担任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裁、重视传媒公司董事长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北京某广告公司负责人翟某,共同挪用重视传媒公司公款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晓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对其所犯数罪应实行并罚。 宣判后,李晓枫明确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智会评论:
李7晓16枫13:水火不容、根基不稳的名,迟早出事的主!歪念潜伏,身败难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