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名义征地,玄机无限,现提供一个案例给大家:
以公益事业的名义征地-武汉中心,2001年建主楼,完全是做做停停,钱不够,2003年隔一条马路扩大征地范围拆迁一大片,所谓的东区晒地七年后只好竖个牌子叫广电森林,现主楼一半卖给了湖北省中国银行了,如果说是武汉广电局的办公大楼还好说一点,现只好说与银行进行战略合作,这样一来,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呢?所以,不管是现条例也好,新条例也好,它都是不对的,但是,武汉市广电无赖之极,基建处的人说他们后台硬,这已八年了,一分钱的补偿也不拿出来给被拆迁人,根据国务院492号文件,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要信息公开,并要把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个信息公开条例是不需要修改的呀,武汉市国土与规划部门的相关人员说,我们管不了,武汉广电基建处我们打电话他们要求他们了,他们牛的很,拆迁款八年也不向有关申请人公开,这不是向国务院的条例示威吗?对这样的公共利益的项目搞假把戏,应该放在那一类的里面呢?除了征求意见稿的七条类型外,我意见加上第八条,就是类似于武汉广电这种偷梁换柱形式的为公共利益,这样就可以让他们理直气壮了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