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是否有权封杀“凤姐”
最近,广电高管认为“凤姐”文化低俗,应该坚决叫停,不让其流布于社会。“凤姐”也毫不示弱,奋起反击,声称:“广电局要封杀要有法律依据,必须指明它是根据什么条例,究竟有什么方面的罪状如危害社会公众安全、制造过激言论,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封杀,不然就侵犯了我的正当权益。”
看到上述言论,笔者非常高兴,高兴的是我们的社会民主了,执法机构执法公开了,百姓可以对官员说不了,“凤姐”们也不会不明不白地被封杀了。但广电总局总的“封杀”是否有法律依据吗?笔者谈点粗浅看法。
一、广电总局作为全国的广播电视的管理机构,其当然掌有电视节目的生杀大权,但一定要生杀的有理有据,否则,就是滥权行为。
二、管理电视剧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很明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禁止低俗”的规定。“凤姐”尽管有些非主流(笔者认为不能擅断为低俗),但却有没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广电总局的封杀似乎缺少法律依据。
三、尽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没有“禁止低俗”规定,但一些地方性法规,却有相关规定。《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就规定,电视台不得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电视节目:(三)妨害公共秩序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四)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据此,“凤姐”在地方上反而可以被依法封杀。但地方的创设《电视管理条例》显然不能全国有效,其超出行政法规内容,创设的“公序良俗”的规定的效力也值得探讨。
四、其实,电视节目作为公共文化产品,理应具有“公序良俗”的要求,比如同样为行政法规的《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就规定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显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遗漏了相关规定,给封杀“凤姐”带来了法律障碍。
最后,笔者认为,凤姐所言“不是凤姐低俗,而是社会低俗”,此言也并非均无道理。当今社会拜金成风、道德沦丧、信仰缺失,已经让公众丧失了正确的价值观,丧失了评判美丑的能力。因此,封杀“凤姐”只能是隔靴搔痒,治标不治本,唯有树立主流价值观,建立社会的信仰,铲除“凤姐”的生存土壤,方能杜绝“凤姐”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