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李强,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0号
联系电话:XXX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XXXX营业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10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何宁
联系电话:10086,13911396699
诉讼请求:(案由:电信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2009年1月梦网包月业务信息费共计3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09年1月11日始至本案宣判日止的误时费损失1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手机号码138XXX,是动感地带预付费用户(证据1)。2008年12月11日0:07分,原告定制被告的梦网短信“网络游戏充值15元”包月计费业务成功,被告收取原告“手机钱包”增值业务费15元。
2008年12月29日-30日,原告多次拨打被告10086客服电话,要求取消原告定制的所有梦网业务。对于原告的请求,被告3938号话务员答复将在24小时内为原告取消所有梦网定制业务;后被告6594号和6884号话务员均明确答复,原告已没有梦网定制业务。
2009年1月11日15:30分,原告收到被告10086短信平台下发的扣费信息:“尊敬的客户:已扣除您定制的梦网包月业务信息费15元.业务名称:网络游戏充值15元,服务提供商:北京联动优势,服务代码:10658008”,被告提供的客户详单显示,被告已于1月11日14:59分扣除原告梦网短信包月业务费15元(证据2)。
原告认为,在原告要求取消定制业务,且被告明确告知原告已取消该业务之定制关系后,仍然收取此项业务费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应属欺诈行为。
对此,原告曾于2009年1月11日投诉到被告10086客服平台,被告的答复是定制业务没有问题,但考虑到原告当月没有使用此项业务,故做调帐处理。
原告不认同该处理意见,于2009年2月24日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对于原告的申诉,被告只是口头道歉,表示愿意赠送50元话费,并在《调解意见书》(证据3)中表示:“考虑客户此次投诉的关键点在于不满客服人员业务查询不全面给其带来不好感知,为此,我公司多次向客户表示诚恳道歉,并提出一次性服务补偿50元手机充值卡的处理方案,客户最终不认可。”
本来是仅仅15元的乱收费,问题简单、事实清楚,且被告在其“诚信服务、满意100”的八项服务承诺(证据4)中有全面实施“收费误差、双倍返还”的承诺,那么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并查明原因后,就应该按照承诺,双倍返还原告的话费损失。但被告非但没有履行承诺,反而答复定制关系没有问题,只是由于原告当月没有使用此项业务,才做调帐处理;即使在原告向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之后,被告客服代表在打给原告的电话中,也未提及按照其服务承诺双倍返还话费。
原告认为,本案被告通过欺诈侵害原告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被告应双倍赔偿原告2009年1月梦网包月业务信息费共计30元;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修理、更换、退货以及为解决纠纷耽误时间的,经营者应当给予赔偿。赔偿标准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自2009年1月11日始至本案宣判日止的误时费损失。
对于被告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被告应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据此,原告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立案审理并判如所请,以彰显社会公众利益。
证据清单:
证据1入网协议书
证据2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账单及详单(2008年12月1日到2008年1月31日)
证据3信息产业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调解意见书(编号09-1000)
证据4被告网站关于“诚信服务、满意100”的八项服务承诺的截图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强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