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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003年中国移动的经营管理脱离了法制轨道--转载

构建和谐社会,体恤民生,让全体公民享受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这是每个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中国移动公司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每个公民的劳动权利对待我们,强迫我们买断工龄,我们被遗弃,深受不公正待遇,我们没有享受到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带来的成果,没有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在2001-2003年中国移动“买断工龄”事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实行政策不透明的愚民政策诱惑员工,以《富余人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逼迫不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员工下岗,将许多40岁左右的员工推向社会,已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合同管理偏离法制轨道。1998年7月23日人事部颁发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中表明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发文《xx移动通信公司富余员工与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暂行办法》与国家人事部文件有较大的冲突。中国移动通信公司发文《xx移动通信公司富余员工与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暂行办法》与移动公司经营状况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30日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视为无效合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强迫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的不公平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中国移动不择手段地实施“协议”解除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剥夺了他们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强迫引诱员工买断工龄,员工遭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思想上造成极大的震荡,对前途倍感茫然和困惑,在无奈与绝望中,员工违背自己可怜的心愿,做出无奈的选择,在申请协议上违心的填写“自愿”。过去移动公司并未破产,现在也没有破产。企业被迫员工买断工龄,使其面临家破人亡,基本生活却发生严重困难。中国移动表面上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却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企业单方面发起,强加给了一个未经双方约定的格式协议,劳动者没有权利修改内容,成为失去公平的霸王协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列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等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中国移动对买断工龄的移动人员的社保、医保均不能按文件精神落实,却将续缴部分费用转嫁给买断工龄的员工头上,使买断工龄的人员雪上加霜,生活更加宭迫。“买断工龄”人员大多在通信行业一线工作多年,把美好的青春都献给了移动通信事业,被移动公司遗弃多年后生活陷入困宭。在生活费用飞涨的现实下,被遗弃者与和谐社会形成了很大的反差,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同时给中国移动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买断工龄人员的要求:废除《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恢复被遗弃人员劳动权利,并由甘肃移动公司明文恢复在册人员资格,安排工作岗位。希望中国移动公司理解买断工龄人员,体恤他们这些被遗弃者,希望移动通信事业蓬勃发展。中国移动有句口号“沟通从心开始”,买断工龄人员之间的沟通从这里开始,买断工龄人员的公民权利得到维护、公正的解决!

转自:abm..military.club.china/data/thread/1011/2420/87/51/2_1.html